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甯波市宏觀經濟學會。英文譯名爲:Ningbo Society Of Macroeconomics。
第二條 全會是甯波大市範圍的甯波市級綜合經濟管理部門、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大中型企業中從事社會科學研究和經濟管理的幹部、專家、學者、企業法人代表爲主體,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群衆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遵循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通過對宏觀經濟的理論、政策、方法以及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對全市宏觀及微觀經濟活動的研究,爲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運行機制,提高全市宏觀經濟管理水平,加速經濟持續發展,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港口城市的宏偉目标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主管單位——甯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甯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以及甯波市社科聯和科協的管理與指導,并接受中國宏觀經濟學會和浙江省經濟學會的指導,保持正常的工作聯系。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浙江省甯波市和濟街118号發展大廈A座18樓,郵編:31504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和推動會員開展對甯波市社會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産業政策、生産力布局、城鎮發展、區域經濟等重大課題的研究,對計劃、金融、财政等經濟政策的配套實施和綜合協調的研究,對人口、資源、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的研究,對合理劃分市和縣(市)、區及鄉、鎮經濟管理權限的研究,以及關于經濟運行中現實問題的研究等,并向市縣兩級政府提供決策建議和開展論證咨詢服務。
(二)根據需要,不定期地舉辦專題研讨會、報告會、經濟形勢分析會等。
(三)開展政府部門、研究機構和大專院校之間關于宏觀經濟管理和重大微觀問題的學術交流。
(四)普及宏觀經濟管理理論知識,總結推廣宏觀經濟管理的經驗。
(五)加強同本會團體會員、個人會員,以及相關學術團體的聯系,交流研究成果和開展學會活動的經驗。
(六)積極參加中國宏觀經濟學會、浙江省經濟學會、甯波市社科聯、甯波市科協組織的各項學術和培訓活動。
(七)積極參加與宏觀經濟管理有關的國際、國内和地區性學術交流活動。
(八)開展企業管理咨詢服務活動,爲企業排憂解難。
(九)編輯會刊,推進學術、信息、管理、論文等方面的交流。
(十)其它有關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由單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二個種類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内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自願爲本團體的活動和發展提供服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讨論通過;
(三)編入會員檔案;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推薦個人或團體會員給理事會審批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會刊的投稿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爲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爲,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産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财務報告;
(四)其它終止事宜;
(五)其它相關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财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其它相關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産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3名以上(包括3名)監事組成,監事的産生和罷免可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産生;或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産生程序。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幹名,由監事會推舉産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督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并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
(三)監督學會領導成員工作,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會的财務管理,有權提請常務理事會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爲有效。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有較大的影響,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爲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擔任,并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把握本團體發展方向和其它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秘書長外出,委托副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處理日常事務;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産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内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财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确、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産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财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财政部門的監督,資産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将有關情況以适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财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内,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财産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協議需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爲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财産,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拟經2015年6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